2023年10月,张某、李某、王某、于某四人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张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张某对外订立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上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对外出质合伙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2024年1月8日,张某代表甲企业与红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货款70万元,张某自行决定订立该合同。3月8日,合伙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一直未付款。
2024年3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郑某加入合伙企业。
2024年5月,红中公司向甲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甲企业主张,张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因经营不善,本企业亦无力偿还。
因郑某财力雄厚,红中公司又要求郑某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以债务发生时自己尚未加入合伙企业为由拒绝。
经查,红中公司对甲企业在执行事务时对张某的限制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