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张某以劳务出资;王某出资5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25年1月8日,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甲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王某因发生车祸导致瘫痪,退出甲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7月,李某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9月,乙公司向甲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甲企业无力偿还,乙公司遂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乙公司又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