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3日,公司股票于2025年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款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2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示同意,甲公司董事会遂通过向乙公司投资的决议。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向乙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25年8月,软件产品投人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2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2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2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