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2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24年9月,王某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2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2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2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2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