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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881941

2021年8月1日,陈某、魏某、刘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别10%、20%、30%、40%。陈某和孙某均以货币足额缴纳了出资,魏某认缴2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2024年8月1日前缴清。刘某伪造出资评估报告,以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在作价出资时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

2025年1月5日,由于魏某经多次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甲公司股东会作出了解除魏某股东资格的决议,魏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

2025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力向公司支付40万元货款,甲公司请求魏某补足其出资差额20万元。甲公司遂又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魏某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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