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25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8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21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