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人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24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
2024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价下跌,李某于2025年3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