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拟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人认缴的出资分别是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股东会会议决议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月5日,鉴于孙某组织能力比较强,由孙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4年7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赵某任免钱某为经理,任免孙某为财务负责人。
2025年3月,甲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执行董事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未达1/10,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予以拒绝。
2025年7月,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李某认为四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额,造成公司经营困难,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赵某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