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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881871

2023年4月1日,甲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高某向潘某推销一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3年。潘某因为丈夫赵某曾经在1年内12次被高空坠物砸中,遂十分心动。4月2日高某将投保单的电子版发送至潘某的手机,潘某查阅时得知赵某刚刚又不幸被高空坠物砸中,因急于去医院,便电话告知高某同意投保,高某随后代替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注明的被保险人为赵某,身故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4月5日潘某通过手机向甲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4月10日甲保险公司向潘某签发保险单。

2023年6月赵某因婚外情与潘某离婚,另娶李某为妻。2023年8月2日,赵某再次被高空坠物砸中,不幸身故,潘某得知后向甲保险公

司理赔,遭到拒绝。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庭审时甲公司提出抗辩:

1投保单是高某代潘某签字,对潘某不生效,保险合同不成立。

2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因保险事故发生时高某与赵某已经离婚,潘某对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3即使保险合同有效,合同记载的身故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故本公司应当向李某承担保险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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