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王某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房屋安全综合保险”,房屋价值为1200万元,保险金额为900万元。
2023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售予李某,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王某于4月15日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并将包括房屋保险在内的房屋有关的单证交付给李某,双方约定6月1日付清尾款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2023年5月1日,由于邻居刘某用火不当引发火灾,房屋全部烧毁。6月1日,李某拒绝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并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已付购房款,王某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尾款。 2023年8月1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1200万元的请求,保险公司以房屋未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赔付。8月10日,李某向引发火灾事故的邻居刘某提出赔偿请求,刘某表示无力赔偿。经过努力,11月1日,李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款,收到赔款后,李某向刘某表示放弃请求刘某赔偿损失的权利。12月1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