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债券购买均通过投资款专户进行。2023年至2024年甲公司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面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支付价款1020万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2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该债券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计提并付息一次,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
(2)2023年1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购入时未领取的债券利息20万元。
(3)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40万元(不含利息)。2020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债券2023年上半年利息20万元。
(4)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20万元(不含利息)。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债券2023年下半年利息20万元。
(5)2024年1月20日,甲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全部乙公司债券,价款为1200万元,转让乙公司债券应交增值税为10.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