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山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月开采原煤20万吨,当月将其中4万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600万元;将其中的5万吨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选煤,生产出来的选煤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200万元;同时又将开采的3万吨原煤用于职工宿舍。
(2)3月销售自采轻稀土矿选矿1000吨,每吨单价900元(不含增值税)。
(3)4月开采原煤150吨,当月销售原煤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万元;当月将部分原煤加工成选煤30吨,当月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万元。
(4)5月开采原煤600吨,当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原煤300吨,约定销售总价款为33000元(不含税),本月按约定收取全部货款的三分之一,其余货款在下个月一次性付清。
已知:原煤资源税税率为3%,选煤资源税税率为6%,轻稀土矿选矿资源税税率为7.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