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9年3月受让一宗国有土地,支付土地价款8500万元并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当月将受让土地的90%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
(2)商品房开发期间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2000万元,发生开发费用1200万元,包括管理费用40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能够提供银行贷款证明)。
(3)10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00万元。
(4)11月,转让一处闲置的办公楼,合同注明含增值税销售额1200万元,款项已收取。该办公楼是2015年8月购进,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为600万元,已提取折旧200万元。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出售闲置办公楼采用简易办法计税,发生印花税0.6万元。
已知:契税税率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一般计税方法不考虑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