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务。2023年4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南京市的青年公寓,总含税价款为10000万元,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青年公寓重置成本为8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80%。
(3)该公寓于2017年4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000万元,税额660万元,价税合计666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24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装修支出200万元,假设未取得装修费发票。
(4)本月从本市租入一幢办公楼,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含税租金为20万元/月,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的办公楼90%用于办公,10%用于职工食堂。
(5)本月从本市乙公司购入办公材料,支付含税金额4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6)本月从本市丙公司采购公寓床品,支付含税金额5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印花税、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