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1)2016年2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9000万元并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当月将受让土地使用权的80%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
(2)开发期间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其中包括:前期拆迁补偿费10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3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80万元、利息费用520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无法提供银行贷款证明)。
(3)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
(4)截至2023年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造的住宅楼全部销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1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5)2023年2月将已经使用过的职工宿舍楼转让给政府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取得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该职工宿舍楼于2013年自行建造,当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并缴纳契税,转让时房产评估价格为3000万元,缴纳相关税金180万元。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
假设考虑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