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业务。
向农民购进玉米,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30万元,支付乙公司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86万元。
(2)委托加工业务。
将本月购进玉米的50%运往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酒精,支付不含税运费0.3万元、加工费3.2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丙企业无同类酒精的销售价格,本月收回酒精。
(3)白酒销售业务。
销售方 | 购货方 | 数量(斤) | 单价(元/斤) | 金额(万元 |
甲企业 | 白酒销售公司 | 12000 | 140 | 168 |
酒店 | 9600 | 200 | 192 | |
合计 |
| 21600 |
| 360 |
注:甲企业与白酒销售公司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160元/斤。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4)其他业务。
①甲企业本月会计账户“其他应付款白酒包装物押金”贷方发生金额10.53万元,“营业外收入——逾期白酒包装物押金”贷方发生金额4.68万元。
②本月举办展销会,将自产白酒100斤用于广告促销活动;另特制100斤新品白酒赠送给来宾,该批白酒成本50000元,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