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5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2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32万元、优质费8万元。
(2)提供成本为13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2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无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130元的不含税价格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元。
(4)将2吨自产A型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万元;将1吨B型白酒赠送给关系客户,生产成本为1.5万元。上述白酒均已发出,A、B型白酒均为甲企业自制的新型白酒,无同类产品售价。
其他相关资料: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