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A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受托加工甲类卷烟100箱(标准箱),A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2万元。加工结束后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增值税税额0.65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作原材料,支付货价60万元,支付自己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4万元,支付进口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2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支付海关监管区至该厂仓库运输费用1.09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乙类卷烟领用进口烟丝的80%。
(3)卷烟厂向B卷烟批发企业销售乙类卷烟25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B卷烟批发企业将购进的乙类卷烟销售给其他卷烟批发企业5000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给某零售商2000条,取得含税收入85.88万元;同时向消费者个人零售300条,取得含税收入19.85万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关税税率为30%,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36%,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卷烟1标准条=200支;卷烟在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1%加0.005元/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