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张某为某公司职员,2024年发生如下业务:
(1)6月份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为某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00元。
(2)7月份张某将所购的商铺以2100000元的含税价格出售,但原购房发票已毁损。该商铺系张某于2016年3月购买,购买时支付价款1800000元(含营业税),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54000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3)8月份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住房按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租期半年,一次性收取不含税租金60000元。
(4)9月份将未持有到期的基金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万元;同月将其使用过的小汽车对外销售,含税售价为6万元,该小汽车购置于3年前,购置时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