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对外销售了80%,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余下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2)购入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48万元。
(3)购进一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3.2万元。
(4)在某市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5)支付某广告公司(一般纳税人)广告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6)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原计划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饼干,尚未被领用)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15万元(含运费成本0.1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