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是甲公司的技术总监,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来,钟某自愿离开甲公司,并承诺二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钟某离开甲公司一年后,甲公司发现钟某已担任乙公司的技术顾问、副总经理,而且乙公司新产品使用了甲公司研发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独家配方。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和钟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