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甲、乙、丙、丁为骗取出口退税在某省成立了一家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市税务局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制衣公司多次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自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虚假进项,直接申报出口退税8438万元,已退税7995.7万元,未退税442.3万元,经查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06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