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座仓库,用于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材料及成品的存放。三方约定:在公司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对仓库进行分割。2022年1月以来,甲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其向丁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丁公司催要两次无果。2023年3月6日,丁公司以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
2023年3月21日,法院依法受理了丁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但该仪器已在破产受理前灭失,且未投保任何保险。另外,在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前半年内,甲公司还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