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税务师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相关题库
共享题干题 编号:5724769

20218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大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信公”)。公司未设董事会,任命丙为董事。20226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20日和6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另知,20222月,公司股东会就2021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利润68万元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
  • A.大信公司
  • B.甲
  • C.丙
  • D.丁
  • E.戊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相关课程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