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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724757
甲、乙、丙、丁、戊五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命名为
“
海昌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成员为甲、乙、丙、丁、戊五人。
1.假设公司章程中规定:签订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必须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某日,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和格斯公司签订一项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考虑到情况紧迫,甲、乙、丙、丁皆表示同意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只有戊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后公司因此损失惨重,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乙、丙、丁、戊不需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B.甲、乙、丙、丁需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C.假如会议记录中记载了戊提出反对,则戊不需要承担责任
D.假如会议记录中记载戊最后改变主意表示同意,则戊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E.甲、乙、丙、丁、戊都需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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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库ID: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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