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税务师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第十三章 公司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5724744
1.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相关课程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