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税务师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第十三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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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5724744
1.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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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库ID: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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