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订立一份买卖二手三轮车的合同,从事货运。约定张某在8月底交付三轮车,价款为5万元;王某支付给张某定金1万元,交车后15日内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张某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100元,王某晚付款一天,应多付车款1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同订立后,该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轮车在途经山路时突遇泥石流,车头受损,张某对三轮车进行了修理,并于9月10日交付给王某。10天后,王某在运货中发现三轮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0元。张某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