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本市出版印刷业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局认为市中原印刷厂的职工王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2023年8月1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举行听证。2023年8月5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王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对王某作出没收出版物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