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王某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同年5月29日、6月6日辽中区税务稽查局将从王某处收缴的税款113681元,交给辽中区税务局。2013年10月7日,司法机关认为王某不构成逃税犯罪,撤销了该案。2022年7月5日,王某向辽中区税务局书面提出退税申请,2022年7月13日,辽中区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同日,王某病逝。其妻子杨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