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杏花镇甲企业在白酒上注册了“杏花”商标,其“杏花”白酒在市场上享有盛誉,致使杏花镇其他酒厂开始效仿。甲企业针对下列行为提起了侵权诉讼:有的更改企业名称为“某杏花酒厂”“杏花镇酒厂”;乙企业在糕点的包装上标注“杏花镇特产”“杏花特产”。乙企业使用“杏花特产”的行为早于甲企业“杏花”商标的注册时间,以“杏花”作为商品产地名称的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