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母公司乙公司为一家位于境外某国的外国企业。2022年部分相关业务如下:
(1)甲公司派遣中国籍雇员张某到境外乙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乙公司支付并负担。张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2022年度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所得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0万元,在境内无收入。
(2)乙公司派遣1名外籍基层技术人员到甲公司兼职工作。该技术人员2022年2月1日首次来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2年度在中国居住天数超过183天。2~12月间,每月境内甲公司向其发放工资6万完人民币,境外乙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折合人民币3.5万元。每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境外工作天数的比例为2:1。
(其他相关资料:不考虑张某及该外籍技术人员在境内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因素;张某在境外缴纳税款取得合规完税凭证;不考虑常设机构因素。)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