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出借8 0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乙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供货商,丙房地产公司欠乙5 000万元货款。乙以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 000万元货款债权质押向丁银行办理了贷款。
两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要,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 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至此,甲对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本金合计1.3亿元。
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丙双方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货款债权和借款债权陆续到期后,因丙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丙房地产公司欠甲本息合计1.8亿元。按照双方此前约定,将该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后,甲尚欠丙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 000万元。甲承诺待办理完所购商品房移转登记后即付清2 000万元尾款。丙房地产公司认为折抵购房款的欠款金额包含高额借款利息,要求与甲重新核算购房款遭甲拒绝,丙房地产公司遂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致双方涉讼。
已知:假设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