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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525361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出借8 0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乙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供货商,丙房地产公司欠乙5 000万元货款。乙以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 000万元货款债权质押向丁银行办理了贷款。

两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要,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 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至此,甲对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本金合计1.3亿元。

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丙双方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货款债权和借款债权陆续到期后,因丙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丙房地产公司欠甲本息合计1.8亿元。按照双方此前约定,将该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后,甲尚欠丙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 000万元。甲承诺待办理完所购商品房移转登记后即付清2 000万元尾款。丙房地产公司认为折抵购房款的欠款金额包含高额借款利息,要求与甲重新核算购房款遭甲拒绝,丙房地产公司遂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致双方涉讼。

已知:假设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丁银行质权设立及甲与丙房地产公司所办理的预告登记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时设立
  • B.预告登记后,丙房地产公司未经甲同意以预购商品房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 C.预告登记后,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甲
  • D.预告登记后,丙房地产公司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权即丧失
  • E.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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