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大丘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A省海川市成立,由张某和其妻子李某共同设立。后经一系列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丘公司注册资本为2 000万元,实缴2 000万元,共有张某、李某、王某、吴某四名股东,分别持有30%、30%、30%、10%的股权。
大丘公司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张某、王某和李某的弟弟李四三人组成,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由李某和另外2名职工代表共三人组成,李某任监事会主席,同时兼任公司经理。
自2021年初开始,吴某以大丘公司两年多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张某、李某经营“夫妻店”侵占小股东利益等理由,联合王某多次向张某、李某施压,要求分配利润,张某和李某不理睬。同年10月,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张某擅自决定将大丘公司价值120万元的核心生产线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长青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财产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导致大丘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至2021年底,大丘公司已资不抵债。
2022年2月,大丘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向法院申请大丘公司破产,2月28日,法院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储备库内中介包括:海山会计师事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21年财务顾问;勤会律师事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15年法律顾问;尚德税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15年至2017年税务顾问;联华律师事务所,2015年曾担任大丘公司民事诉讼代理人,尚有20万元代理费未收到;华西律师事务所,2017年曾代理过大丘公司股权纠纷,代理费已结清。法院最终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大丘公司财产时发现:
(1)借用董事李四的一辆高级轿车。
(2)保管长青公司的一批材料。
(3)已抵押给长青公司的一辆商务车。
(4)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批原材料。
(5)大丘公司和长青公司各享有50%份额的一套共有房屋。
管理人在清查大丘公司债权债务时发现:
(1)2021年3月,大丘公司提前偿还长青公司50万元债务,该债务到期为2022年3月15日。
(2)2021年6月,大丘公司虚构对长青公司一笔债务,金额为200万元。
(3)2021年6月,大丘公司将5年前购买的现账面价值为0的一辆轿车无偿转让给长青公司。
(4)2021年10月7日,大丘公司转让核心生产线给长青公司的价格是市场价格的50%。
(5)2021年12月15日,大丘公司对所欠长青公司本无担保的100万元债务,以商务车设定抵押担保。后大丘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