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运公司因环境污染被长海县环保局处以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恢复被污染区域。鑫运公司到期未缴纳罚款。2022年7月25日,县环保局向鑫运公司送达催告书,告知鑫运公司15日内履行,如不按期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5%加处罚款。期限届满,鑫运公司未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县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其银行账户划拨相应款项。鑫运公司不服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前,鑫运公司撤回了复议申请。
2022年8月20日,鑫运公司向长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长海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决定。长海县人民法院发现起诉状内容缺少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22年8月30日,鑫运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鑫运公司和长海县环保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县环保局将罚款减少至15万元,加处罚款减少1万元,鑫运公司在2个月内分3次予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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