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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396786

案例二

甲公司于1998年11月2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斯图亚特”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磁盘、软盘、鼠标、监视器。甲公司的“斯图亚特”计算机因技术先进、设计时尚,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2015年6月9日,在查处一起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甲公司的“斯图亚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9日,乙公司申请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斯图亚特”商标。2019年1月27日,乙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019年2月20日,乙公司推出在线出版的《斯图亚特人工智能》杂志。截至2020年4月10日,《斯图亚特人工智能》的订阅用户达到58万,其中付费用户达到21万。现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为由,请求乙公司所在地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乙公司则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1.关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应不晚于2023年3月’9日
  • B.甲公司提出元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应不晚于2024年1月27日
  • C.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应不晚于2024年2月20日
  • D.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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