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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396678

案例二

甲公司于2019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上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7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上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了分割申请。2020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

1.甲公司最晚应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 A.2019年12月17日
  • B.2019年12月12日
  • C.2020年1月2日
  • D.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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