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由乙、丙、丁三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丙、丁三家企业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35%、4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的生产销售。2021年5月,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另外取得价外费用11.3万元。2021年10月,甲公司为研究新型能源小汽车,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110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2022年4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M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正在建造的厂房A设定抵押。双方于2022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双方在书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2022年10月,厂房A竣工。2022年11月,甲公司未经M银行同意,将厂房A出租给N企业。2023年3月,丁企业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戊。2023年5月,甲公司通过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