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冷藏箱”,申请号为201020123456.7。
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12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提交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至3。
甲公司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委托权限包括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该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应试者作为代理人,要求应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