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某铜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甲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一部拼装槽车,2019年4月,甲等人与铜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为该公司承运液体氰化钠。2019年4月,警方经检查后向铜矿公司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办了铜矿有限责任公司购运液体氰化钠的有关手续,而该公司供应科原负责人乙却擅自安排无危险品准运证的甲为该公司运氰化钠10余次。
5中旬,甲在乙的催促下,又私自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丙与其一起到某省拉氰化钠。丙作为某省氰化钠生产公司的销售经理,无视某省警方的整改通知,未对甲、乙二人进行审查,就违规地批准将1.75t氰化钠发给他们。5月26日,当车行驶到某县境内时,甲又将车交给了未经过培训、无危险品运输证的丁驾驶,终因超载严重加之操作不当,致槽车翻入河道,1.75t的剧毒氰化钠全部泄入河道,引起该流域严重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几十万人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148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