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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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69
1.2002年1月11日,南海交行与某拍卖行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海交行将其拥有的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05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行于同年1月11日至3月31日依法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828000元,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南海交行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行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拍卖成交后,南海交行应按成交金额的1%支付佣金给拍卖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南海交行负责等。
合同签订后,拍卖行于同年1月21日在《佛山日报》等报纸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并申明拍卖物展示期从该日起至同月27日止。拍卖行报价单载明了拍卖物的起拍价,公开备查的拍卖参考资料中亦附有由南海交行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南海交行委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至同年12月24日间对拍卖物作出的南估价字(2000)306号《评估结论书》,载明:该地沿盐南路往内10米已被政府规划为扩建道路之用,且该地块上有一组高压线横跨,对未来建设有一定影响。拍卖行于2002年1月15日向原南海市国土局查询拍卖标的的宗地平面图,该图未注明该地块位于不准建筑的控制范围内。
竞买人高某咨询了土地登记情况、评估报告,对拍卖物进行了实地勘察与测量,并于2002年1月28日在拍卖行第107期拍卖会上以2828000元的价格竞得该拍卖物,应付佣金141400元,同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次日,买受人高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同年2月4日,拍卖行扣除了28000元佣金后,支付给南海交行拍卖款280万元。
2002年3月,买受人高某向南海市有关部门咨询报建时,被告知该土地在1996年即被确定为市级规划的“五纵四横”路网系统中“南北二线”的一段,建筑控制线为114米(南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1月公布的《南海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附表中,规定道路红线宽度为90米),即自道路中心两边各退让57米。南海市规划建设局村镇科在该地号平面图上加注“该地块刚好位于控制不准建筑范围内,所以无法规划建设。”南海交行在委托评估、委托拍卖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地块的规划用途情况。为此,买受人高某以拍卖行与南海交行隐瞒真相,恶意串通,构成欺诈为由,请求解除成交确认书,要求退还拍卖款2828000元、拍卖佣金141400元,并赔偿其损失178164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行拍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且未告知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作出(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认定《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判令拍卖行支付拍卖款2828000元、佣金141400元及利息(从2002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高某。
拍卖行于2003年1月13日履行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后,要求南海交行返还相应款项未果,遂于2003年1月2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海交行返还拍卖款280万元及利息(从2002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赔偿损失30199元,在省级报纸上道歉、恢复名誉,并负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拍卖行、南海交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有效。南海交行委托拍卖行拍卖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行按约定进行了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价款280万元交付给南海交行。但其后,买受人起诉拍卖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行拍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且未告知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终审判决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判令拍卖行返还拍卖款、佣金及利息予买受人。按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关于“南海交行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行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规定,南海交行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拍卖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及说明标的来源和瑕疵,而其在委托拍卖过程中,未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已由商业用途转为不准建筑的道路用地的情况告知拍卖行,对拍卖行隐瞒了该地块存在的瑕疵。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拍卖行在履行委托拍卖合同过程中,已对南海交行提供的拍卖标的的资料进行核实,得到证实南海交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规定,对该如何核实无明文规定,故拍卖行在核实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造成本案讼争的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被确认无效是南海交行没有把委托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拍卖行说明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的规定,南海交行应返还所收取的拍卖款予拍卖行并赔偿因其过错而对拍卖行造成的财产损失。
综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O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判决: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拍卖款280万元予拍卖行;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拍卖款利息损失(从2002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予拍卖行;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诉讼费损失30199元予拍卖行。
南海交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土地使用权的瑕疵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因法定原因受到限制。南海交行对拍卖物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完整。因此,一审认定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不当。政府规划会影响拍卖物的商业价值,但规划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南海交行仍有权对土地进行拍卖转让。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南海交行向拍卖行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评估结论书》,并在评估结论书中说明该土地的开发利用存在着规划上的风险,已履行向拍卖行的说明义务。一审认定南海交行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符事实。一审混淆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从而适用法律错误;南海交行不存在隐瞒拍卖标的瑕疵的事实,一审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二条判令南海交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也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拍卖行的诉讼请求,并由拍卖行负担一、二审诉讼费。但是,上诉人南海交行对其陈述的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拍卖行答辩称:南海交行是隐瞒了拍卖物的瑕疵,即土地性质已由商业用途变成道路建设用地的瑕疵,该事实可由《评估结论书》予以证明。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拍卖行也未为其辩解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二审法院确认了以上查明的事实。
问题:
(1)本案中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
(2)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瑕疵负有何种义务?本案委托人是否尽到了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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