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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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64
1.某市工商局查结了一起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这处经由拍卖公司拍卖的房产位于某县南港镇的落凤商城,为一栋3层12间的楼房,面积383.62平方米,原为县南港镇供销社资产。早在1999年以31.7万元抵债执行给农行舒城县支行。之后一直由南港镇政府借用作为文化中心。2004年12月,经农行六安分行委托进行拍卖。拍卖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在《皖西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申明拍卖将在2005年1月1日公开进行。而就在公开拍卖的前一天,身为委托方的农行舒城县支行却私下与竞买人韦某签下了一份协议书,称韦某已经以24.2万元的价格成功竞买了落凤商城,并要求拍卖公司确保20天之内将竞买物交于韦某。而韦某也在12月31日这天将20万元资金交给拍卖公司,并转入农行舒城支行账户。对此,农行舒城支行资产经营分部解释说,提前转账是为了银行年底结算的需要。2005年1月1日拍卖的当天,作为唯一一名到场的竞买者韦某,以24.2万元的房屋参考价,轻松将这以31.7万元抵债的房产收入囊中。
同时,为了满足拍卖形式的需求,韦某又拿来朋友夏某的身份证,将夏某作为另一竞买人在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夏某自始至终都未参加此次拍卖活动。夏某称:他从来没有打算,也没有能力去购买此处房产,同时也没有去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会也未参加,只是把身份证借给了韦某,但当时韦某并没有说明借用身份证的用途。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在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时,房地产事务所仅有一人操作,而拍卖会当天,农行舒城支行也没有人进入拍卖现场。据调查人员介绍:“从调查情况看,拍卖公司在拍卖会未举行前,就已暗中操作,并收取了房款。同时,该拍卖公司利用韦某提供的夏某身份证,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仍制作了另一竞买人的竞买资料,并伪造夏某的签字。此次拍卖是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而促成的拍卖成交,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此拍卖合同是无效的。”市工商局已对拍卖公司和竞买人韦某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此处房产重新评估和拍卖。
问题:
(1)拍卖中的恶意串通主要违反了哪一项拍卖原则?
(2)为贯彻公正原则,拍卖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3)什么是恶意串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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