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5339561
某商业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对一幢住宅楼进行整体拍卖。由于该标的物地处城市中心,地理位置极佳,因此拍卖公告登出后,前来咨询的人很多,但是绝大部分客户都表示整体拍卖需要资金太高,无力承担。拍卖公司将情况如实汇报给委托人,要求考虑分割拍卖,但委托人不同意,仍要求按原定方案整体拍卖。有三个竞买人顾某、魏某和许某最后交纳了保证金,办理了竞买手续。
经过公开竞价拍卖,竞买人许某以130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该标的,当场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了将保证金转为定金的手续。
按照约定,买受人许某应当于2005年10月15日前付清余款和佣金。2005年10月11日上午,买受人许某与竞买人魏某来到拍卖公司,共同向拍卖公司提出改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要求,请求将买受人由许某变更为魏某。魏某表示保证在2005年10月15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佣金,由许某为其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表示,许某与魏某愿意为拍卖公司写下《承诺书》,承担由与变更买受人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一切责任均与拍卖公司无关。
经了解,由于没有竞买成功,竞买人魏某在拍卖会后后悔不已,多次找到买受人许某,表示在原来成交价的基础上再给许某加价,希望许某将该标的转给他。经过协商,许某最后同意了魏某的要求。拍卖公司对许某和魏某改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要求感到为难,因为拍卖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担心会有法律风险。
问题:
(1)拍卖成交后,可否变更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买受人?
(2)变更买受人这种现象的法律本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