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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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56
1.2009年9月,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下称环卫局)与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宿迁市花乌市场摊位经营权。9月23日,拍卖公司在《宿迁晚报》刊登《宿迁市花乌市场固定摊位二年期经营权拍卖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一、拍卖标的宿迁市花鸟市场固定摊位共设置花卉区、鱼乌古玩区、杂品区,花卉区1-2号摊位起拍价4。000元年,3-7号摊位起拍价15000元年。三、其它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本公司接受咨询、报名,有意者请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并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花卉摊位竞买保证金5000元个。成交后,买受人2年期成交款可分二次支付,第一次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付50%,余款在下年度承租期开始前付清,如逾期未交付成交款,除没收保证金外还将依法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摊位交付由委托人环卫局负责,经营时间起止以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承租合同》规定时间为准。
2009年9月28日,叶某向拍卖公司递交了《竞买人申请登记表》,表明“如能竞买成功,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拍卖物品成交额与成交价5%的佣金”。9月29日,叶某通过拍卖程序,竞得宿迁市花乌市场花卉区4号和6号固定摊位二年期的经营权,并于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和佣金。拍卖成交后,环卫局将摊位向叶某进行了交付,但并未进一步签订承租合同书。
后因叶某不支付第二年的租金,环卫局将其诉至法院,并以拍卖公告内容为依据主张租赁期间为2009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叶某则以双方没有订立承租合同书为由,对承租期间不予认可。
问题:
(1)拍卖公告内容具有合同要约的效力吗?
(2)拍卖成交后未签订租赁合同,环卫局的租金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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