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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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55
1.2000年4月8日,金坛市人民政府作出坛政发(2000)49号“通告”,决定对中(农)巴车线路牌实行有偿使用,规定“凡我市车籍,经营市内、市外的中(农)巴车都必须通过招标交纳有偿使用金,方能获得经营权”。该“通告”并对中(农)巴车实行有偿使用招标的优先权、用于招标的缺空车辆额度数、申请参加竞买人的资格、有偿使用金的主要用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截止时间、有偿使用年限、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单位等一并作了规定。嗣后,金坛市人民政府即通过电视媒体等方式对上述“通告”进行了宣传,并制作了有关的宣传材料。同月,金坛市人民政府根据“通告”规定,分别举办了中(农)巴车市内、市外线路牌的优先招标和金坛市中巴车营运权期满空额公开招标拍卖。2001年1月18日,周某因未参加拍卖而丧失营运资格后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金坛市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公开拍卖客运线路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金坛市人民政府对其管辖区内的公路只有管理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其没有委托拍卖客运线路的职权。据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金坛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8日作出《关于中(农)巴车线路牌有偿使用的通告》违法。金坛市人民政府辩称:其发布的“通告”是依据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该“通告”并不违法,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8年,周某(系苏D-A4052号牌中巴车车主)在当年度的中(农)巴车线路牌经营权优先招标中未能竞买成功,也未参加当年的新增额度中巴车线路牌拍卖,因此金坛市人民政府收回了1997年核发给周某的有效期为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金坛一常州”的线路牌,以及由金坛市运输管理处于1996年7月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周某停止营运至诉讼提起之日。
问题:公交线路客运运营权能否成为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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