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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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54
2010年8月8日,刘某的麦积区渭南镇吉成采砂厂取得“甘肃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准许在渭南镇杨王村河段长630米的范围内采砂,有效期限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9月18日,营业执照上注明是个人经营,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注册类型也为个体工商户。2011年10月26日,刘某曾委托唐某代表吉成采砂厂参加2011年天水市水务局砂厂拍卖活动,该拍卖活动后来因故未能举行。
2012年5月2日,麦积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天水市麦积区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拟对全区29个河道标段采砂权予以拍卖(包括杨王村880米标段),拍卖由区水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等部门配合,在天水市拍卖中心进行。方案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②有一定的注册资金;③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④有采砂作业的技术人员。由区水务局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发给竞标资格确认书,方可报名参加竞拍。
从2012年5月10日起,天水市拍卖中心受麦积区水务局委托,依次在市县招商网、天水广电网、《天水日报社电子报》、《天水晚报》上发布《麦积区河道采砂权拍卖公告》,报名到5月23日17时止。5月18日,天水鹏飞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参加竞拍杨王标段,并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操作员资格证、收购协议书、购买装载机的收据等相关材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2011年天水市水务局砂厂拍卖活动中吉成采砂厂的代理人唐某。经麦积区水务局初审,天水鹏飞燃料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水市麦积区砂厂拍卖竞拍人资格确认书”,并参加了竞拍活动。5月24日,在天水市拍卖中心主持的拍卖会上,该公司以43万元,竞拍到渭南镇杨王标段长约880米的河道采砂权,天水市拍卖中心给天水鹏飞燃料有限公司颁发了NO.0002697号“拍卖成交确认书”,认定注明采砂期限2年。刘某认为唐某是吉成采砂厂的代理人,但是却没有以吉成采砂厂的名义参加竞拍,因此,要求麦积区水务局予以纠正,其要求被拒。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杨王标段拍卖无效。
问题:
(1)唐某是否是吉成采砂厂的竞买代理人?
(2)本次拍卖中杨王标段的拍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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