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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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53
2010年2月,某县政府决定出让境内建筑用沙石资源采矿权,并于3月30日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对东乐乡黄浩河建筑用沙石矿四矿区范围内的沙石矿进行地质普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3月31日编制了《东乐乡黄浩河建筑用沙石矿四矿区地质普查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该《普查报告》中载明:“2.3砂石矿层特征在工作区境界线范围内冲沟中全为砂石矿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划定的矿权范围面积为:0.0612KM2。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在矿山境界线内基本为砂石矿层,从矿区内一个最深探坑观察,砂层厚度大于5米,其产状近于水平,厚度基本稳定,砂石中下部见有用砂矿层,厚度仅为3米,根据地形推测北西部厚度略小于南部。4.3估算结果矿区内总资源量为:61278M2×3M=183834M3;资源量级别为333。结语:本次地质工作属普查,所提供的资料可作为申报砂石采矿权和今后地质勘查的依据。因本次地质工作程度有限,对砂石矿层和质量了解掌握的尚不全面。故建议开采前最好在矿区内选择有代表性部位布施工5~10个浅井,进一步了解砂石矿层厚度和质量”。
同年4月8日,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该《普查报告》进行了函审,形成了评审意见书。该意见其中载明:“地表全为第四系全新统冲一洪积砂层及砂砾石层(砂层为矿层),局部为亚砂土层所覆盖,砂层分布稳定,厚度大于5米。第四系上更新统砂、砂砾石层,分布面积与全新统一致。二者呈微角度不整合接触、界限明显。《普查报告》的内容基本齐全,文字较简练。所附图清晰、美观。对东乐乡黄浩河四矿区建筑用沙石矿资源量进行了估算,估算方法正确,计算参数选择适当,估算结果可靠。资源量评审结果,经评审,采矿权范围内截止2010年2月28日,东乐乡黄浩河四矿区建筑用砂石矿资源量为183834M3,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根据上述情况,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出让黄浩河6处矿区的采砂权,并委托某拍卖公司负责本次采砂权出让事宜,双方做出的《出让文件汇编》载明的争议矿区的地质概况及资源量与《普查报告》一致。同年4月10日发布了《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公告》,公告载明:黄浩河四矿区面积0.0612KM2,储量18.38万M3,出让期限3年,起始价55万元,竞梯价≥1万元,竞买保证金55万元,报名登记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18时。在此期间,竞买人可自行踏勘,也可申请出让人组织实地踏勘。
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资料于同年4月15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和竞买承诺书,明确已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文件,并实地勘察后对黄浩河建筑用沙石矿4号矿区采矿权出让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同月19日,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竞买保证金55万元,经确认,取得了竞买资格。同年5月6日,经过公开拍卖,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180万元竞拍价竞得黄浩河建筑用沙石矿4号矿区采矿权。当日,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受方与县国土资源局及拍卖公司签订了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采砂权出让期限为3年。采矿权出让金价款为180万元,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出让金。
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生产时,发现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勘查资料与事实严重不符,矿区根本没有开采价值,要求退还保证金55万元未果。遂于2011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问题:勘察资料与实际不符,是否能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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