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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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52
1.2007年5月28日,土地收储中心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土地收储中心将6宗土地(含05号地)委托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委托合同的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的空白处被用斜线划掉了。土地收储中心发布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文件显示“……(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买受人应向本单位(土地收储中心)支付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二作为佣金,主要用于拍卖前的土地勘测、交通、资料、宣传、公告公示、拍卖会场场地布置等费用,成交后一周内,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如没有按时付清,按违约处理;……”。2007年6月27日,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禹国土资200765号文件,文件名为《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拍卖公司所得佣金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一、拍卖佣金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总成交价款的2%。……三、拍卖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的实际所得按以下比例计算:……
(3)拍卖成交价款在6000万元以上的,拍卖公司实际所得为税后佣金的10%-15%。……”2007年5月30日,土地收储中心分别在许昌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等媒体上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土地进行了勘测、估价。2007年6月29日,在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由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拍卖师,对包括05号地在内的6宗土地进行拍卖,福洲房地产公司等三家竞买人参加竞拍,05号地最终被福洲房地产公司以2.49亿元竞得。当日,拍卖公司与福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记载“佣金2%,498万元”。拍卖后,因福洲房地产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均未向拍卖公司支付05号地块的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将二者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成交价的2%支付佣金。
问题:
1、拍卖佣金应当如何约定?
2、本次拍卖的拍卖佣金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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