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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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51
1.合浦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物资公司与合浦北部湾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3年9月3日裁定将合浦北部湾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取得使用权的座落于合浦县西场镇后背垌西场综合交易市场旁的36间建设用地交给物资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使用权归物资公司。物资公司遂于2003年12月11日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36块土地进行拍卖。需要说明的是拍卖标的,即位于合浦县西场镇后背垌西场综合交易市场旁的36块土地,系合浦县西场镇下辖村的农村集体土地。1994年5月,西场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与西场镇白沙头村、镇西村、镇东村三个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使用上述三个村的旱地兴建西场综合交易市场。1997年11月,合浦县土地管理局对西场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予以处罚。之后,合浦县人民政府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补办西场综合交易市场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1998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办合浦县西场综合交易市场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同意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补办征地手续,作为西场综合交易市场的扩建用地,但用地单位要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交土地管理费。合浦北部湾海水养殖公司取得涉案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至今未为该建设用地办理权属登记。物资公司依裁定书取得上述土地后,至诉讼时止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惠康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交付竞买保证金5万元给拍卖公司,领取了2号竞买号牌和《竞买须知》。《竞买须知》的主要内容载明:“拍卖标的及状况,并特别注明该拍卖标的系法院裁定,标的资料不全,办证费不明确。十、该标的的过户及办证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税费(包括卖方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十一、买受人对本次拍卖标的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其全部责任和后果将由买受人承担。”惠康公司于同月25日参加了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并以47万元成交价竞买了上述36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当日,惠康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上述买受事实。2004年1月9日,惠康公司交付了竞拍价金余款42万元及佣金23500元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裁定书原件交给惠康公司。2004年2月4日,拍卖公司将上述拍卖价金47万元交付给物资公司,物资公司出具收据收取该款。2010年初惠康公司到建设用地查看,发现上面已建有房屋。惠康公司遂以物资公司和拍卖公司不履行协助过户手续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
问题:
1、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着哪些瑕疵?
2、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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