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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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48
1.赵某是个生意人,2006年购买了一套148平米的商品房。这是全家四口人赵某、妻子、儿子以及年迈的老母亲唯一的一套住房。2007年赵某以该房做抵押,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万元,用于做生意,期限为2年。后来生意亏了本,欠了某公司39万元货款。2008年1月,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赵某还钱,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4月查封了赵某的房子。5月执行法院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指定一家评估机构对查封的房子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18万元,随后又指定了一家拍案公司进行拍卖,并将保留价确定为115万元。赵某认为评估价和保留价比银行贷款还低,要求法院停止拍卖他的房子,但是申请执行人坚决要求拍卖,于是执行法院决定继续拍卖,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于拍卖日到场参加。5月28日,拍卖公司举行了拍卖会,执行法院向每位竞买人收取了8万元保证金。在工商银行缺席的情况下,赵某的房子以136万元拍卖给了张某,超过了保留价18万元。6月15日法院从张某的成交价款中扣除了123万用于偿还工商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其余13万元给了被执行人,但是法院认为赵某还应继续偿还被执行人剩余的26万元。6月29日执行法院将房子裁定给了买受人张某,为张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限赵某在一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期满后,由于赵某没有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法院便裁定进行强制执行,强制赵某全家迁出。赵某以无钱租房为由,认为根本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将全家分别暂时寄住在亲戚家里。
并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赵某认为他对房子依法享有所有权,法院未经其同意拍卖是违法的。第二,赵某认为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在拍卖房子时,抵押贷款期限还不到期,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无权拍卖。即使拍卖,拍卖款也应当先用来偿还赵某对被执行人的欠款,而不是先偿还银行的贷款。再说了,拍卖时工商银行也没有派人参加拍卖会,说明银行已放弃了权利。第三,被拍卖的房子是全家唯一的住房,对于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法院无权拍卖。
问题:
1、分析赵某的三个观点是否成立。
2、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此次司法强制拍卖中有无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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