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拍卖师 > 拍卖法律知识 > 强化案例分析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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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5339543
1.拍卖师甲在拍卖一栋房产时,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为100万元,每次加价5万元,经过几轮竞价,当叫到125万时,竞买人王某举牌,拍卖师重复三声,在落槌同时,另一竞买人周某再次举牌。拍卖师见状,即宣布继续竞价,最终以135万元被竞买人周某竞得。事后,竞买人王某向法院起诉拍卖公司,认为按照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师在落槌成交后,再次就已经成交的标的主持竞价的行为违法,要求确认拍卖无效。拍卖公司答辩称: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要求拍卖师落槌必须是对“最高应价”的确认,拍卖才能成交,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又有更高的应价,说明原告的应价不是最高应价,应自动失效。拍卖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拍卖师宣布重新竞价有利于体现拍品的真正价值,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原告希望得到争讼的拍品,完全可以再继续举牌应价,拍卖师宣布继续竞价的行为并没有剥夺原告竞买人的资格和继续竞价的权利。因此,本次拍卖中,拍卖师宣布继续竞价是对“拍卖主持权”的正当行使,拍卖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拍卖师乙在主持一次艺术品拍卖中,某拍品的保留价是140万元。在拍卖中,当竞买人纪某正常加价到135万元时,无人再加价,拍卖师乙在三声重复后落槌,同时口中说“好”。之后以竞买人纪某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为由宣布拍卖没有成交。竞买人纪某则认为,拍卖师在三声重复后落槌,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认定为拍卖成交。而拍卖师则辩解说,落槌只是自己的习惯性动作,按照拍卖法的要求,“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本次拍卖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因此,拍卖未成交。竞买人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此次拍卖有效。
问题:
1、拍卖师甲的行为是否合法?最终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2、拍卖师乙主持的拍卖是否成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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